近年来,随着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也常常以契约承运人的身份参与运输)的增多,我国运输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争取货源,很多承运人竞相压低运价并延长运费付款期,甚至甘冒风险,与信誉较差的货主或货运代理签定对承运人不利的运输合同,加之很多承运人对运费的收取缺乏有效的管理程序,造成承运人无法收取运费的事件时有发生,因而,采取何种措施来确保承运人及时收到运费,有极其重要的实践意义。
预付运费条款给承运人带来的风险及对策。
预付运费是指,租船人(付费人)最迟应于货物装船且船东已签发的提单交付新加坡海运给他之前,支付运费给承运人,但在实务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租船合同中有关预付运费的条款不能如期执行,而可能是在提单签发后的若干日内才支付运费,由此可能给承运人带来风险。
货物装船后可能基于某种原因造成所装货物灭失,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的约定,而租船人(付费人)又刚巧尚未支付运费的话,那么,按惯例承运人无权索要运费,对此,承运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在合同中约定:“货物装船后,无论货物和/或船舶灭失与否,租船人均应百分之百地支付运费给承运人,”。
在实务中,与船东签定运输合同,新加坡门到门海运负有支付运费义务的租船人与该船所装货物的所有人——善意提单的持有人常常并非同一人,对于善意提单持有人而言,提单是善意提单持有人与船东之间合同关系的唯一证据,提单内容将作为最终证据,对承运人有约束力。
外运公司按月编印出口船期表,分发给各外贸公司及工贸企业,内列航线,船名及其国籍,抵港日期,截止收单期,预计装船日期和挂港港口名称(即船舶停靠的港口),各外贸公司及工贸企业据此进行催证,备货。
办理托运,外贸公司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或经修改)无误后即可办理托运,按信用证或合同内中国到新加坡海运有关装运条款填写《托运单》并提供全套单证,在截止收单期前送交外运公司,作为订舱的依据。
领取装运凭证,外运公司收到有关单证后,即缮制海运出口托运单,并会同有关船公司安排船只和舱位,然后由船公司据以签发装货单,作为通知船方收货装运的凭证,装货,装船,外运公司根据船期,代各外贸公司往发货仓库提取货物运进码头,由码头理货公司理货,凭外轮公司签发的装货单装船。
换取提单,货物装船完毕,由船长或大副签发“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载明收到货物的详细情况,托运人凭上述收据向有关船公司换取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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